2021-02-24 00:00:00
魯科字〔2021〕16號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2月2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特派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農業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進一步激發廣大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和服務“三農”熱情,充分發揮科技支撐作用,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助力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特派員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單位中選派,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技術特長,深入基層一線開展創新創業、科技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
第二章 選派條件及程序
第三條 科技特派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科技事業,具有奉獻精神,熱心為“三農”服務。
(二)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基層工作經驗和組織協調能力,熟悉農業農村相關領域先進適用的技術與產品。一般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本科以上學歷。
(三)志愿深入農村基層開展工作,每年服務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第四條 按照“自愿互利、雙向選擇”的原則,符合科技特派員條件的人員經本人自愿申請,所在單位組織推薦,在山東省科技特派員管理系統注冊,經縣市兩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后,由省科技廳備案并頒發證書。
第五條 科技特派員服務期為三年,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六條 科技特派員主要職責:
(一)開展技術示范推廣。針對全省農業農村發展科技需求,加速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和農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升地方產業技術創新水平。
(二)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充分發揮專業技術特長,及時有效解決農民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的各類技術難題,提高科學種養水平,助力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三)開展農民科技培訓。采取集中授課、視頻互動、現場交流等各種方式,線上線下結合,廣泛開展農業科普知識宣傳和農民科技培訓,培養當地技術骨干力量,提升農民科技素質。
(四)開展創新創業活動。通過技術入股、資金入股、技術承包等多種形式,創辦、領辦、協辦企業和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與當地企業和農民建立利益共同體,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七條 科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省科技廳負責對科技特派員工作的宏觀指導和政策激勵,組織對科技特派員年度工作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二)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應有專人負責科技特派員工作,對科技特派員備案材料進行審核,負責轄區內科技特派員的績效評價工作。
(三)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科技特派員的初審、選派等,組織科技特派員開展科技服務,配合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做好科技特派員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八條 科技特派員派出單位應當鼓勵科技特派員深入基層開展創新創業和科技服務,給予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保障,將科技特派員工作成效作為年終評先樹優、職務晉升和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九條 績效評價重點突出工作實績,包括履職情況、服務績效、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
第十條 省科技廳組織市縣兩級科技管理部門對科技特派員年度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其中“優秀”等次不超過總人數的20%。
(一)科技特派員對年度工作進行全面梳理總結,在山東省科技特派員管理系統進行自我評價。
(二)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根據科技特派員工作總結及自我評價情況,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員的績效評價意見。
(三)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對本轄區科技特派員績效評價意見進行匯總及審核,提出年度評價等級建議并上報省科技廳。
(四)省科技廳根據各市上報年度評價等級建議,統籌參考科技特派員在管理系統積分,確定評價結果。年度績效評價不稱職的科技特派員,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十一條 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員給予通報表揚,符合條件的擇優推薦掛任縣(市、區)、鄉鎮或農業科技園區副職。
第十二條 按照省委組織部等部門《關于鼓勵引導人才向基層流動的若干意見》規定,每年擇優遴選一批科技特派員作為服務基層選派科技人員給予補助經費支持。
第十三條 支持科技特派員參與山東省農業良種工程項目等科技計劃實施和創新創業共同體、新型研發機構等科技平臺建設。
第十四條 在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中單列名額,表彰在農村基層開展農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示范推廣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特派員。
第十五條 支持科技特派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的前提下,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技術增值服務并按有關規定合理取酬。
第十六條 利用新農村發展研究院、鄉村振興研究院等加強科技特派員培訓,通過集中授課、創業輔導、技能培訓、現場考察等形式,提高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和科技服務能力。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